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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江阴支行违法虚增存款 支行行长遭银监局警告
2019-01-08 00:18  点击:334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18〕1号、2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违规以贴现资金为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815.78元,罚款人民币7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陈涛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支行行长。陈涛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违规以贴现资金为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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