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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可以有
2019-12-27 03:49  点击:229

以“离婚冷静期”为关键词的一场讨论,一度上了微博热搜。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家庭的稳定是老吾老、幼吾幼的基本条件,所以涉及的不仅仅是两个人的关系。避免冲动型离婚,让家庭单元在社会大潮中成为不沉之舟,这是立法的善意。

不过,冲动型离婚的案例毕竟不多,何况有复婚自由“兜底”。为了遏制轻率心理,就让所有的离婚族都走一遍“冷静程序”,就忽略了希望尽快离婚者的意愿和权益。毕竟有很多夫妻,在长期的冷战和争吵中耗尽了所有的耐心和暖意,他们根本不需要冷静期,他们的冷静期在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前就已足够长了。

正因如此,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建议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时,获得了一片点赞声。李钺锋给出的理由是,涉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

这就已经“技术分解”出了离婚案例中的必离种类。必须承认,这位委员站的瞭望台要比寻常网友的高。毫无疑问,这一建议很合理。

婚姻不是儿戏,离婚不能像上街买菜那样随便。慎重对待自己的感情,尽到责任,是“社会人”的应有格局。但不可否认,逃离不幸,走出困境,也是特别重要的离婚诉求。从“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撞了南墙也不回头,到勇敢说不、说离,本身是一种进步。

在不幸的婚姻中,有的人身心疲惫,难以维持。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制造的伤害性,非亲历者不能真正感受。一些帮助个体维权的机构或部门,把不幸婚姻中的受害者解救出来,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解除婚约。这种情形中,离婚反而是实现稳定、排忧解难。

一旦“三十日冷静期”成为硬性的规定,是不是有可能让婚姻中具有恶习的一方将此作为博弈、要挟工具?这是值得深思的——既然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就存在让另一方陷入离婚难境地的条件和空间,从而让“婚内之痛”继续下去。这不是善意者希望看到的。

有一种爱叫做放手,自然,有一种恨也叫做放手。劝和不劝离,当然是美德,但一旦僵化、教条,就容易好心办坏事。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伍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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